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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4]第7号颁布时间:1994-09-02

     1994年9月2日 晋国税外发[1994]第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5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      1994年7月29日 (94)财税字第051号   最近,一些省、市税务局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第七十二条中的有些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界线不够明确。经研究,现 对细则第七十二条的有关项目明确如下:   一、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九项规定的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 信息咨询业务是指: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 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的数据结果可直接用于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为这 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供的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包括为各类企业提供的 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市场信息、中介等服务业务以及属于上述限定的技术 或开发利用资源以外的计算机软件开发。   二、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 整理后销售的业务,凡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 务,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例如:从事购进或进口成套电器或设备件, 简单组装后销售的企业;从事购进各类饮料、仪器进行灌装、分装、包装后销售业务 的企业,包括专门提供此类灌装、分装、包装服务的行业。   以前各地确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有与本通知原则不一致的,应依照本通知原则 予以纠正。今后,凡遇有情况特殊,难以确定的,均应将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 家税务总局审定后批复各地统一执行。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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