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4]第7号颁布时间:1994-10-12
1994年10月12日 晋国税所发[1994]第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3号《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我省烟草公司所属企业一九九四
年所得税入库办法暂按原办法办理。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9月23日 国税发[1994]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锐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通
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
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
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