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4]第6号颁布时间:1994-09-28
1994年9月28日 晋国税所发[1994]第6号
各行署、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4号“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1994年9月13日 国税发[1994]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所有内资企业均应纳入企
业所得税征收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对原实行各种承包办法的企业发生亏损的弥补
问题,现明确如下:
原承包企业凡从1994年1月1日起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截止1993
年底的亏损,不得用1994年或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按照承包条例的规定,
应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这些企业在1994年改征企业所得税后新发生的亏损,可
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弥补亏损的规定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