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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九四年“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4]第4号颁布时间:1994-08-23

     1994年8月23日 晋国税所发[1994]第4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停征国 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为了处理好国 有企业停征“两金”后的遗留问题和进一步做好1994年“两全”的征收管理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集中力量,认真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停征“两 金”的国有企业要逐户办理清理结算,凡属应缴未缴的“两金”款项,要限期清缴入 库。对个别“两金”补缴确有困难的或已无法清缴的企业,要按1994年财综字第 79号文的通知要求办理。 二、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在清理“两金”工作中,要积极与中企财政驻厂员(组) 和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两金”的清理工作。 三、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在做好国有企业“两金”清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各 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部队、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后利润征集“两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完成今年“两 金”的征集任务。 四、各地对国有企业“两金”的清理工作,要在十上月底以前结束,并写出书面 材料,将有关减免报批表及文字说明材料一并报送省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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