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大同皮毛厂具备出口退税资格的通知
晋税进发[1994]第26号颁布时间:1994-06-18
1994年6月18日 晋税进发[1994]第26号
大同市税务局:
接省外经贸厅(94)晋外经贸进出字第360号通知,外经贸部业已同意大同
皮毛厂经营进出口业务。现根据省税务局晋税进发(1993)第15号通知规定,
决定暂由你局管理该厂的出口退税业务。
请你们接通知后,通知企业尽快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并要求其必须单独设帐
核算进出口业务,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管理规定。
特此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