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营字[1994]第15号颁布时间:1994-12-01
1994年12月1日 晋地税营字[1994]第15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
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4年11月12日 国税函发[1994]60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鄂地税发[1994]049号《关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
清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对来文所提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批复如下:
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
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此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