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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及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32号颁布时间:1995-06-15

     1995年6月15日 晋国税征发[1995]3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 [1994]27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 规定,望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放范围:鉴于我省各级税务部门聘用的税务助征人员多年来担负着履行税 务检查的职责,所以这次将助征人员也列入了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为与正式税务 干部相区别,在“职务”栏中一律填写“助征员”。 二、更换、补证。持证人员遇职务变动或内部调动,可更换税务检查证。对于调 离税务机关或调出发放范围的持证人员必须缴回税务检查证。更换、收缴的税务检查 证一律由地市局交省国税局统一核销。 持证人员因不慎将税务检查证丢失的,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单位签注意见后, 由省局批准方可补发新证。 三、新的税务检查证自7月1日起开始使用,原税务检查证同时废止。各地在发 放新的税务检查证的同时,务必将原税务检查证收回,并由地市国税局负责核销。 7月1日新证使用后,各地可利用本地报纸刊登声明,广为宣传。 四、启用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税务检查证专用印 章的通知”(国税发[1995]093号)要求,新的税务检查证不再加盖钢印, 将启用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印章式样如下: (一)印章规格:直径为2.2CM (二)印章中心:为五角星。大小0.8CM(角与角的直线为0.8CM) (三)印章字体:采用4号仿宋体。 (四)印章名称:山两省国家税务局 (五)印章颜色为大红色。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      1994年2月27日 国税发[1994]271号 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现将税务检查证的统一式样和制作、发放等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 一、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二、税务检查证的式样,本着外观庄重、携带方便、经久耐用的原则,税务检查 证采用封皮套内芯式样。 封皮采用人造革制作,合拢后规格为10.2cm×7.3cm;内芯为塑胶封压。 左、右芯可以横折插入封皮。左、右芯规格分别为9.8cm×6.6cm。 为便于区别,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人员使用的税务检查证采用中文印制,封皮为 宝石兰色,内芯为浅天兰色税徽底纹图案;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人员使用的税务检查 证采用中文印制,封皮为咖啡色内芯为浅灰色税徽底纹图案;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检 查人员使用的税务检查证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制,封皮为宝石兰色,内芯为浅天兰 色税徽底纹图案;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税务检查人员对国内纳税人履行税务检查任务时 使用的税务检查证,可同时使用中文和当地通用的一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 具体式样详见样本(附后) 三、税务检查证采用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方法为字轨加七位编码。字轨为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简称加“国税”、“外”、“地税”,七位编码中,第 1、2位为地、(市、州、盟)局的编码;第3、4位为县(市、旗、区)局(分局) 编码;上述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直属分局无行政区划代码的,按顺 序编码;第5、6、7位数字为持证人员的顺序。如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国家税务 局第1号税务检查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编号为01,长安区国家税务局编号为 02,则该税务检查证编号为“冀国税0102001”。又如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 区地方税务局第1号税务检查证的编号为“冀地税0102001”,再如河北省石 家庄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第1号税务检查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编号为01, 涉外税务分局为石家庄市的直属分局没有行政区划编码,应按顺序编码,由于石家 庄市市辖区编码到06。因此涉外分局按顺序编码为07,则该税务检查证编号为 “冀国税外0107001”。 四、税务检查证内容的填写: (一)工作单位和职务。填写持证人所在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名称及持证人 职务。 (二)检查范围。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务检查人员对国内纳税人履行税务检查任务时使用 的税务检查证,填写某某管辖区主管税收。 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人员使用的税务检查证填写某某管辖区涉外税收。未载 明上述检查范围的税务检查证,不得用于涉外税收检查。 (三)发证机关。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 局钢印。 (四)像片采用1寸黑白免冠正面近照。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指派专人负责换发税务检查证的工作,并登记造册。在换发 新证的同时应当将原税务检查证收回缴销。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接此通知后, 请立即安排税务检查证的制作和发放,并于1995年7月1日起启用本检查证。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30日 国税发[1994]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现将《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意 见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说“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存款帐户许可证明” 的式样和印制、使用办法仍按(89)国税征字第01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税务 检查专用证明”的式样另行制定。 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检查证是税务机关执法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法定专用公务凭证。 第二条 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以下简称税务检查 证)。 第二章 发放范用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国内纳税人履行税务检查任务的的正式 工作人员,分别核发中文印制的封皮为宝石兰色、内芯底纹为浅天兰色和封皮为咖啡 色、内芯底纹为浅灰色的税务检查证。 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履行涉外税收检查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核发中英两种文字 印制,封皮为宝石兰色。内芯底纹为浅天兰色的税务检查证。 第五条 税务机关聘用的常年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助征员、代征员,原则上不核 发税务检查证。是否另行制发临时税务检查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第三章 使用规则 第六条 税务检查人员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税务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并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执行职务,税务检查证不得代替工作证使用。 第七条 税务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八条 遇有必要,税务检查人员可凭税务检查证邀请公安、检察、法院、工商、 银行等有关部门协助工作。 第九条 税务检查人员检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 政区域纳税人时,除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外,还应出示“税务检查专用证明”;检查 纳税人存款帐户时,除应出示税务险查证外,还应出示“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存款帐 户许可证明”。 第十条 税务检查证只限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本人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借、 转让和撕毁。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 登报声明作废,经批准后,方可重新申请补发新证。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调离税务机关或因换岗而不符合发放范围时,应将税务检查 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三条 税务检查证须经发证机关加盖钢印后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税务检查证的使用期限为五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税务检查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十六条 税务检查证的证号采用全国统一编号。 条十七条 本办法从199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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