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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查注销军队煤矿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12号颁布时间:1995-02-25

     1995年2月25日 晋国税征发[1995]1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函[1994]106号)《关于清查注销 军队煤矿营业执照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精神,现就清查军队煤矿涉税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和解放军总后勤部规定“从1994年3月20日起,军队 在山西省内原办所有煤焦生产经营企业的招牌、印信、执照、银行帐户、帐号及在铁 路发煤焦户头等,一律注销”。鉴于此,各地税务局要按照军地双方签字的《关于山 西省境内军队煤矿交接情况核实报告》所确定的企业名册,逐一进行清查,摸清情况, 造册登记,逐个落实。企业名册各地可向当地军矿接收领导组稠工商部门了解。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军队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时,要按照《税务登记规程》 的要求审核或收回税务登记等各类证件,收回发票,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对 逾期不办理的,要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并以公告形式注销税务登记证、 发票等证件,以免引起民事、经济纠纷。 各地接通知后,要将清查工作与组织收入工作结合起来,合理安排,确保此项工 作顺利进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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