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5]第19号颁布时间:1995-03-22
1995年3月22日 晋地税所字[1995]第19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
[1695]0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10日 国税函发[1995]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接到一些省市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经向有关方面
了解和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
[1994]54号)中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
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的规定精神,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所得税不属于金融保险企业
所得税征管范围,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所得税
税款入地方金库。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