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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晋国税流二发(1995)3号文件附表的通知

晋国税流二发[1995]6号颁布时间:1995-05-05

     1995年5月5日 晋国税流二发[1995]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 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正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省国税局业已以晋 国税流二发(1995)3号文转发各地执行在案。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 司国税流一函发(1995)003号《便函》,对国税发(1995)030号 《通知》中的附表进行了修改,现转发各地请遵照执行。关于修改后的附表有关报送 事宜重新通知如下: 1、表格的印制。修改后的附表,经研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和《×××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由省国税局 统一印制,届时下发各地使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增值税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记 录》三张表格,由各地市自行印制,表格的格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统一格式进 行。 2、报表的报送。各地市在季度结束后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按照晋国税 流二发(95)3号通知执行,但对第一季度报表的报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 要进行补报,各地市在接到通知后,要抓紧对第一季度使用的专用发票进行稽核检查, 于五月底前,由各地市汇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国家税务局增值专用发票核查单(略)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略)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略) 增值税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记录(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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