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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5]晋财预字第209号颁布时间:1995-10-26

     1995年10月26日 [1995]晋财预字第209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7号《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 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统一由山西省分行集中缴纳, 营业税的返还由山西省分行向山西省财政厅提出退税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反复印 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省财政厅留存),经省财政厅核准后,在一个开之内,开具 “收入退还书”,从省金库退付。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 题的通知      1995年7月27日 财税字[199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组建国家政策性 银行的文件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现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 所得税的缴纳及返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营业税的缴纳及返还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已缴纳的营业税的返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已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由其向财政部业务主管司提出返还营业税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 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后,在一个月之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 中央总金库退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统一由其省级分行集中 缴纳,并由其省级分行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提出退税申请,经核准后,在一 个月之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地方金库退付。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协助此项工 作。   二、政策性银行所得税的缴纳及返还   根据政策性银行的实际情况,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的企业所得税暂实行由总行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的办法。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已缴纳所得税的返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 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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