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8)31号颁布时间:1998-08-04
1998年8月4日 晋国税进发(1998)3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税发(1998)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1998年7月23日 国税发[199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当前食糖供大于求的问题,鼓励出口,缓解国内市场的压力,根据国务
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决定恢复对食糖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 对出口食糖按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 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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