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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8)96号颁布时间:1998-08-18

     1998年8月18日 晋国税所发(1998)96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3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有 限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诲通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24日国税函(1998)371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江西、海南、云南、四川、山东、福建、河 北、辽宁、河南、广东、湖南、安徽、湖北、陕西、黑龙江、吉林、贵州、山西省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集中缴纳所得税的请示》(海证字[1998]第 080号),经研究,现对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 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 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统一 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考虑到证券行业的特点,海通证 券有限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以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 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 算。   三、年度纳税申报的办理。年度终了后,各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 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同时抄送其总机构;总机构应按规定填报自身经营业务的 纳税申报表,并将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和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为统一的 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四、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公司应将汇总纳税情况,通过各分支机构送达分支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凡未按规定送达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上年 度的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附件: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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