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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抓紧清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停征后遗留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8)91号颁布时间:1998-08-21

     1998年8月21日 晋国税所发(1998)9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435号《关于抓紧清理国家能源交通重 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停征后遗留问题的通知》,从1994年1月1日国 家停征国有企业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 金”)以来,迄今遗留问题的处理仍未完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财综字 [1997]001号)下发后,各地、市行动积极,清理“两金”工作扎实认真, 但清欠进展状况不够理想,为了尽快结束“两金”清欠工作,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 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市国税局要高度重视“两金”停征后的清理工作,加强领导,集中力 量进行最后的清理,凡符合财综字(1997)001号文规定范围的,要抓紧审核 上报;不在文件规定范围的,但属缴纳有困难的,报省国税局审核后,也可上报国家 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审批。上报截止期限为1998年10月1日。   二、对已经省国税局、财政厅,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复应补交“两金”的,要 抓紧组织入库,并于九月底前,将补交“两金”的分户入库情况(见附表)及本地市 “两金”的清理结果上报省国税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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