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太原市供电局收取的城网建设改造资、供、配电贴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一发[1995]19号颁布时间:1995-07-21
1995年7月21日 晋国税流一发[1995]19号
省国税局稽查分局:
你局晋国税稽一字(1995)1号请示悉。关于太原市供电局向用户收取的城
网建设改造费.供电、配电贴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太原市供电局就供电工程一次性向用户征收110千伏以下输变电工程的
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
二、对太原市供电局随电价代市政府向用户按电量每千瓦小时0.005元标准
收取的城网建设改造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185号(省局晋国税流
发[1994]7号)通知规定精神,对该项收费应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
值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