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职业风险基金”等三项基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8)53号颁布时间:1998-08-05
1998年8月5日 晋财税字(1998)53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近接部分地市询问,纳税人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等三项基金能否在税前列支,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事业发展基金的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事业发展基金在税
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按50%的比例提取,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职业风险基金的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6]201号)规定: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
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因此职业风险基金不得在税前计提。
三、关于住房基金的扣除问题。
根据省政府晋政发(1997)80号《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政策中若干问题
的通知》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和效益好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分别由5%调整
为6%,以后逐年提高,到2000年分别达到10%。一些微利和亏损企业,经同级
财政、房改部门审核,省房改办批准,缴交比例可降低3个百分点。对于住房基金的
扣除,应按照我省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对提而不交的不予扣除,多提多交的部分
在税后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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