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8)130号颁布时间:1998-12-01
1998年12月1日 晋国税所发(1998)13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
实际情况,对我省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安排部署如下,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当
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
度重视,要有一名局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抓紧部署,调配力量,提出切实可行的
措施,努力扎实地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并要有针对性地对主管企业所得税的人员进行
业务培训,以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更好地适应汇算清缴工作的需要。
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注意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采取多
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税收政策规定,做好纳税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结合汇算清缴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在汇算清
缴工作中,要大力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管理工作,要搞好申报服务和辅导工作,
帮助纳税人正确地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填列申报项目,准确的反映调整事项,如实申
报应税所得,督促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及时向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及附表,确保纳税申报表的完整性。各级税务机关要规范审核制度,收到纳税人的申
报表后,应及时认真审核,发现申报表中有计算错误、未进行纳税调整、资料不全及
有漏项等问题,应立即督促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报,纳税人拒不更正或重
报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等行为,
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各级国税机关在汇算清缴中要认真研究并解
决申报中存在的问题,狠抓申报率和申报质量。
各汇总纳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晋国税所发[1998]112
号)要求,实行逐级汇总(合并呻报制度。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在企业所在地进行
纳税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逐级上报其上级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做好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工作。对纳税人
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凡
纳税人发生的各项税前扣除费用项目名木符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以及需报
经国税机关审核或审批的项目而未报经国税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未
作纳税调整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视其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各地淹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结合
汇算清缴进行或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进行,具体检查方法由各地、市自行确定,各地汇
算清缴检查面应大于往年。
四、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
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仔细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998年度的汇算清缴报表格式、口径与去年相同,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中需要
分析的主要经济指标仍按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工作的补充通
知》(晋国税所发[1996]52号)要求的指标进行认真分析。各地务必于199
9年5月20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报表、软盘一并报送省局。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省局将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
税工作考核评比办法》(晋国税所发[1995]40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
报表工作的补充通知》(晋国税所发[1996]5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认真
的检查、考核评比,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0月20日 国税发(1998)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规范工作,明确责任,更好地做好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
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分别简称
《条例》、《细则》和《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
《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
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
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
以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第六条每一纳税年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
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第七条在申报期内,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
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
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
税咨询的力量,选派业务素质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
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及
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有关表、证、单、书。
第八条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免税期,均应根据《条例》、
《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
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
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九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
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
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
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
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第十条纳税人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
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
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
杜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盲区漏报户。
第十三条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
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_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
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
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
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申报。
第十五条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
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
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六条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检查。检查对象的确定:上
级税务机关有统一要求的按统一要求执行,没有统一要求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
报处理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筛选确定。税源大户、汇总或合并纳
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应作
为检查重点。
第十七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及时
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和管理
工作提供线索和建议。
第十八条各地税务机关每年都要认真给总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6月15日
前将上年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上报总局。年度企业所得
税税源报表软盘不再通过邮寄方式上报,数据可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以电子邮件方
式发送到总局所得税司邮箱。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税源分析;
(三)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四)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
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
(季)度报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税源分析作为汇算清缴总
结的一项内容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国税函[1996]460
号)的要求口径办理。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1998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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