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稀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33号颁布时间:1995-08-10
1995年8月10日 晋国税进发[1995]3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3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稀
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出口企业和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申报、
审批出口退税时严格按通知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7日 国税函发[1995]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函发
[1995]102号),对出口企业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乙烯产品出口的退税问题,
我局意见,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自1994年起,由过去的免税还贷,
改为财政定额返还归还贷款,尽管形式是有所变化,但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在出
口退税上不能开新口号。现就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收购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乙烯产品,不论是直接
收购还是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出口后一律不予退税。《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出国
际事业公司所属齐鲁、扬子、大庆分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0]072号)依然有效。
二、对1994年以来未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各地税
务机关要尽快予以收回或者扣减其应退税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