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8)136号颁布时间:1998-11-12
1998年11月12日 晋国税所发(1998)13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01号“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
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12日 国税发(1998)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询问,外国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国际通讯卫星等通讯线路租给我国
用户使用,其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征税,要求总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将其所拥有的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通讯线路或其
他类似设施,提供给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租金收入,应依照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