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晋国税所发(1998)148号颁布时间:1998-12-10
1998年12月10日 晋国税所发(1998)14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
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1998年11月12日 国税函(1998)67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鲁地税二字(1998)
第150号)收悉。根据你局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
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帐户,而使用上级
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帐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帐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应设置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帐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
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对这些企业或组织,如何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
务人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
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
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
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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