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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5]47号颁布时间:1995-09-07

     1995年9月7日 晋国税所发[1995]4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470号《关于华厦、国泰、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18日 国税函发[1995]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函,要求明确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企业 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027号)的有关规定,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 央金库。   特此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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