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纸扎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8)54号颁布时间:1998-09-25
1998年9月25日 晋地税所发(1998)54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个人从事纸扎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纸作坊,无论其是否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其生产经营收入均应按个
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地接通知后,要对当地从事纸扎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
础上,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尽快作好税款的核定和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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