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统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国税计发[1997]12号颁布时间:1997-03-05

     1997年3月5日 晋国税计发[1997]12号 各地、市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税函(1997)6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一九九七年税收计划、会 计、统计报表(告)制度》,现对1997年《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改为《涉 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表头纵栏"合计"下增设"一、涉外税收收入"项目,原"一、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六、海关代征"项目依次改为"(一)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六)海关代征:项目 二、在表头纵栏"(六)海关代征"项目下增设"二、出口产品退税",以集中反映 涉外企业出口产品退付的增值税、消费税情况。 三、《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参数改为:50,34,1,5(N,10)。 请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确保2月份涉外税收月报按期编报,同时要求附报1 月份涉外税收月报表。 特此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