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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电子申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7]28号颁布时间:1997-05-09

     1997年5月9日 晋国税征发[1997]28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增值税管理,省局曾下发了(晋国税征发 (1997)17号)《关于推广增值税电子申报系统的通知》。一年来各地在这方 面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不少地方进行了试点,效果很好。同时,省局也进一步完善 了系统功能,并将与省局开发使用的税收征管应用软件联为一体(具体功能及使用说 明详见《电子申报系统用户使用说明书》)。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税收电子申 报系统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强领导,加快推广税收电子申报系统进程。推广税收电子申报系统已列入 我省国税系统目标责任制的工作考核范围,作为加快我省国税系统税收电子化步伐的 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务求做好,尽快列出工作计划,做好前期准 备工作,及时与省局联系具体推广事宜。 二、经过一年多的开发研制,该系统的各项功能基本能够满足申报、管理、稽核 等工作需要,为保证该项工作的统一性,各地不得擅自引进此类设备,也不得再进行 软件的开发工作。 三、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时,一般不再进行申报资料初审,受理申报人员将电子申 报卡所载信息,通过传输器输入计算机,直接在"纳税申报表"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中签字(盖章)后退纳税人即可。 四、关于资料保存问题 (一)纳税人资料保存。使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再保存《增值税(专 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 细表》。其它纳税资料的保存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税务机关资料保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电子申报资料一律实行"磁 盘备份"的方法进行保存。用软盘备份时,需建立软盘资料专柜,按月将纳税人报送 的电子申报资料通过计算机储入软盘备份,专柜保存。纳税人报送的其他各种资料, 仍按有关规定保存。 五、关于资料使用问题。在建立计算机网络的状态下,税务机关将近期电子申报 资料存于数据库中,供各终端用户日常使用。在未建立计算机网络的情况下或调取远 期电子申报资料时,可从"软件专柜"中调取相应软盘使用,用后归档保存。 六、关于法律责任问题。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是法定的法律凭据,纳税人必须按 照规定如实录入原始资料,打印纳税申报表,否则,一律按偷税论处。 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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