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中企字[1993]9号颁布时间:1993-12-25
1993年12月15日 晋财中企字[1993]9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税务局、国库、企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
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各级财政、税务、国库部门和
中央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企驻厂员机构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中央预算收入缴纳、划解实行对帐办法,是财政部赋予中企驻厂员机构的
一项新的工作职能任务,各中企驻厂员机构要认真负责,持积极态度,作为一项重要
的工作任务来抓,按照“办法”中规定时间进行认真核对,发现有混库问题,应以公
函通知征收机关、国库和缴款单位予以更正。各级征收机关、分支金库、缴款单位要
积极配合中企驻厂员机构做好此项工作,以确保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准确足额入库。
二、各级征收机关、国库和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划分预算缴款级次科目,正确
区分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实行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缴款制度,不论何方出现缴库
和划解差错,都要及时提出更正。特别是企事业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负责地核实缴纳
税费凭证,发现征收机关填制缴款书预算级次、收款机关有误时,应及时提出更正,
保证准确入库。
三、凡是中央企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和事业单
位所办全民、集体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每月终了后七日内,中央事业单
位(全额、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每季终了后七日内,分别将当月、当季缴纳的税费(包
括属于地方预算收入的税费)对帐表(由省中企处制发)和缴款凭证影印件,按管辖隶
属关系报送当地中企驻厂员机构。由省级企事业主管部门集中统缴库的缴款书和对帐
表,直接报送省中企处。
四、对于对帐中发现征收机关设置过渡帐户、银行占压库款和缴款、划库、报解
预算级次科目差错等问题,中企驻厂员机构统一使用“缴款更正书”通知征收机关或
银行或国库,予以更正、征收机关或国库或银行接到中企驻厂员机构“缴款更正书”
后,要立即按现行办法办理更正手续。中企驻厂员机构使用的“缴款更正书”由省中
企处统一制发。
五、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固定比
例分成收入仍按管辖隶属关系,由企业所在地中企处、组负责核对。
六、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份起执行。对今年全年中央预算
收入缴库情况,各中企驻厂员机构要在审查企事业年度决算中,集中时间、集中力量
进行认真清理核对,并将清理核对结果编制对帐汇总表,于一九九四年二月十日前报
省中企处。
附件: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
附件: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
知
1993年11月30日 (93)财预字第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海关总署、海关
广东分署及各直属海关:
目前,中央预算收入主要是由答绞税务部门征收,并通过各级国库上划中央财政。
执行中经常出现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的差错,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划分错误,以及压
库等情况,严重影响中央预算收入的及时入库和划解。为了保证中央预算收入任务的
完成和中央预算资金的调度,我们制定了《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请各级财政、
税务和国库部门积极配合财政部派驻各地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预算收入的管理,保证中央预算收入及时准确的缴库和服
解,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机关、征收机关和国库以及有缴纳中央预算收入任务的企事业
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一、就地缴库的今央预算收入的对帐
第三条 就地缴库的中央预算收入(包括按规定从中央金库中退付的预算收入,
下同),由财政部派驻各地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以下简称中企处或组)负责对
帐。
第四条 各级中企处(组)对中央预算收入要认真审核对帐。对帐中,发现征收机
关设置过渡户、银行占压库款、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划分错误和库款的级次
科目差错等问题。应以公函和其它形式分别通知并督促缴款单位、征收机关和国库予
以更正。各缴款单位、各级征收机关和国库要协助中企处(组)做好此项工作,保证中
央预算收入及时准确足额的缴入中央金库,并按规定程序报解。
第五条 中央企业单位每月终了后七日内,将当月缴纳的税费(包括属于地方预
算收入的税费),按预算收入科目编制月份对帐表并附影印的缴款凭证报纳税地的地
(市)中企处(组),中央事业单位可以按季报送,
第六条 国库中心支库和中央预算收入直接上划省分库的支库,每月应将当月中
央预算收入月份对帐表,抄送当地中企处(组)一份。
第七条 地(市)中企处(组)应在月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完成中央企事业单位收入对
帐。对帐中如发现差错,除合理的在途外,应区别情况分别通知并督促缴款单位、征
收机关和国库予以更正。同时应按预算收入科目编制对账汇总表(如中央企事业单位
与国库月报有差额应附说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中企处。
第八条 省中企处每月终了后二十五日内,应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
中央企事业单位对帐情况编制汇总表并附说明报财政部。
第九条 国库中心支库和中央预算收入直接报解省分库的支库,在年度终了整理
期结束后,应将中央预算收入年度对帐表抄送中企处(组)一份。中央企事业单位上缴
中央财政的收入应与国库的中央预算收入决算数一致。如有差额,地(市)中企处(组)
应查明原因,并区别情况由中企处(组)在年终后十五日内分别通知缴款单位、征收机
关和国库予以更正。同时应编制年度对帐汇总表,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报省级中企
处。年度终了后四十日内,省级中企处应编制全省中央企事业单位对帐情况汇总表并
附说明一式两份报财政部。
第十条 中央企事业单位直接缴入省级分库的中央预算收入,由省中企处比照上
述规定负责对帐。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相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
分成收入,由省中企处每季根据国库报表,按规定的比例核对,对未按规定的比例划
分中央与地方共享比例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的,应区别情况分别通知和督促征收机关
和国库予以更正。对不能更正的应将原因报告财政部。
第十二条 年度对帐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地区应尽快作调库处理,既要将误入地
方库的中央收入调入中央库,也要将误入中央库的地方收入调入地方库。无正当理由
拒不按中企处(组)的要求予以调库的,经财政部审核后,对影响中央财政收入的部分,
通过年终结算扣回。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向财政部报告财务决算时,应将所属企业实际
上缴的税费数额与财政部中企处汇总的就地缴库和集中缴库的税费核对一致,如有差
额,应查明原因予以更正。并将核对情况在企业财务决算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二、关税和集中缴库的中央预算收入的对帐
第十四条 各级有关国库每月终了后三日内,应将当月关税(包括进口产品产品
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专项调节税,下同)收入月报抄送当地海关。各海关经对
帐(如有差额应查明原因予以更正),在月度终了后五日内,将关税收入的对帐情况
报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海关在月度终了后十二日内将各海关对帐情况汇总后报海关
总署。海关总署应在月度终了后二十日内将全国关税收入月度对帐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第十五条 各直属海关每年度终了后二十日内,应将所属海关上缴的关税汇总报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应在年度终了后四十天内将全国关税收入年度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 中央企事业单位集中缴入中央总金库的中央预算收入,由财政部直接
与中央总金库对帐。
三、其他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对帐汇总表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下达;中央企
事业单位对帐表,由各省级中企处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对帐汇总表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级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的对帐,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
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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