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使用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晋税征发(1994)第1号颁布时间:1994-01-14
1994年1月14日 晋税征发(1994)第1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印国发票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使用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
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的印制、联次及印色
专用发票由省税务局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白底黑
字;第二联为发票联,白底棕字;第三联为抵扣联,白底绿字;第四联为记帐联。白
底红字;第五联为统计联,白底蓝字。第二联和第三联套印带有“山西省税务局”字
样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使用国家税务局指定广家生产的防伪专用纸,不再套印
底纹,但1994年3月底前,仍使用现有底纹纸印制,作为过渡。计算机用专用发
票的基本样式、联次、印色同上,由省税务局指定的承印厂家统一用压感纸印制。
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提货、出门等票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指定印刷厂可另
行印制,:独填开。
二、专用发票的规格
专用发票规格为两种,适用于内资企业,用中文印制的40K(190×105);
适用于涉外企业,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制的为32K(190×130)。计算机专用发
票,在基本式样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税务局同意,规格可适当调整。
三、专用发票代码的编排
专用发票按地、市编排代码,太原为01、大同02、阳泉03、长治04、晋
城05、朔州06、忻州22、吕梁23、晋中24、临汾26、运城27、省直属
分局使用太原市代码,平朔涉外分局内税使用朔州市代码,涉外企业使用省代码14。
四、专用发票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专用发票供给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使用。凡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从事各种行业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使用
专用发票。原来没有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电力部门向企业供电的电费票据、自来水公
司向企业供水的水费票据、煤气公司向企业供气的煤气费票据、外贸企业的出口发票
以及银行销售金、银的发票等,一律纳入发票管理,统一使用专用发票。原来由用户
自定格式的煤炭运销(包括公路、铁路运销统一发票和公路出省口管理站收据等票据)、
劳保用品经营、商业批发、物资供应及其他行业票据,除对消费者个人开具外,一律
停止使用,统一使用专用发票。
向生产者个人收购农、林、牧、副、渔产品的纳税人,在收购付款时应开具山西
省收购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核实后,凭以抵扣进初税额。需要代征税款的,由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征手续。
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不得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的购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经所在县(市)税务机关审查后,核发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印登记证》,凭购印证购买专用发票,对未核定购印登记证的单
位,一律不供给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印登记证》由各地、市税务局根据全
省统一式样印制。
专用发票的装订采用双封口,用票单位在购买发票时,应当场拆开一个封口,查
验所购专用发票是否有短缺、错号、破损、漏印、缺联及其他印制质量问题,如有问
题,需立即交回或调换。
用票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重,应持原购票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发,用票
单位发生合并、转让、关停或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在办理变革或经销税务登记的同时,
办理购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六、专用发票的填开、使用
专用发票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填票说明》的要求填开。发票联和抵邦联应一同
交给购货方。购货方必须将抵扣联单独保管,并逐笔登记专门帐簿,以备税务机关检
查;
使用计算机填开的专用发票,必须将填开的存根联按顺序装订成册。
七、专用发票的管理
专用发票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发票的购、用、存等管理制度,设置专门帐薄,
专人负责日常登记和保管,专库或专柜存放。
专用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严禁私印、倒买倒卖、
伪造和变造。
用票单位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
得拒绝、隐瞒。
八、专用发票的违章处罚
用票单位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发票,发生转借、转让、代并等违章行为的,由税
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和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九、各地要对即将使用专用发票单位原有的普通发票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不
再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所存普通发票需要清理收回。对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同
时使用的单位,两种发票应分别建帐登记。
十、各地对在使用专用发票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何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填票说明
一、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
字。如专月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二、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的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
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专用发票栏目填写的内容
1、购货、销售单位的名称、地址,按税务登记的全称填写,略写名称,应含意
清楚,能够事后查对。电话号码填财务部门的电话号码。
2、纳税人登记号,填写税务登记证的字、号。
3、商品、劳务名称,按实际销售的商品和劳务如实填写。
4、单价,按销售的商品或劳务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填写。如销售单价是含税的,
应该换算为不含税的单价,公式是:不含税单价=含税单位/1+增值税税率
5、金额=单价×数量
6、收取的各项价外费用,都应在专用发票内逐栏填写,作为计税的金额。
7、税率,按增值税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率填写。
8、税额=金额×税率,为销售商品、劳务的销项税额。
9、价税合计=金额合计+税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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