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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23号颁布时间:1994-03-02

   1994年3月2日 晋税流发(1994)第23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94)财会字第04号“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 算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有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    1994年2月14日 财会字第04号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有关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等几个问题的规定,现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 下: 一、关于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 我部(93)财会明电传10号“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已要求企业 将期初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各类存货余额中已支付的,按规定计算应予抵扣销项税 额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待摊费用一一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这部分数额应区分以 下两种情况处理: 1、按照规定,企业1993年12月31日帐面“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可以 转作1994年的进项税额继续予以抵扣。企业应将已转入“待摊费用一一期初进项 税额”科目按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部分,转入“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小规模企业应转入“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科目),借记“应交税金一一应 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企业借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贷 记“待摊费用一一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2、对于企业其他已转入“待摊费用一一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的数额,待国家有 明文规定可以抵扣时,再将按规定计算可以抵扣的部分,借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 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一一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二、关于库存汽油、柴油补交消费税的处理 1、经营汽油、柴油销企业,对其1993年12月31日库存及在途汽油、柴 油补交消费税的,补交的消费税应计入年初库存及在途的商品成本中,借记“库存商 品”、“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前已向购买者收取货款、定金等尚未作销售的, 按规定应补交的消费税,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2、凡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作销售处理,按规定应由销货方补交消费 税的,补交的消费税作为对购货方的应收款处理,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 交税金一一应交消费税”科目。购货方应将补付销货方的消费税计入商品存货成本。 3、委托代销的汽油、柴油,由受托方代补消费税,受托方补交的消费税,借记 “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付帐款”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方应将代补的消费税计入该部分汽油、 柴油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一一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 4、企业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科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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