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西部乡镇企业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范围的通知
晋地税特发[1998]5号颁布时间:1998-05-16
1998年5月16日 晋地税特发[1998]5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省地税局1994年晋地税地字(1994)第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4)第216号文时,对中西部乡镇企业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
题进行了规定。该文执行以来,由于税企双方对征免范围的理解不一,给工作带来诸
多不便,为此,我局以晋地税特发(1998)第4号文专题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
现根据总局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对乡镇企业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范围明确
如下:
中西部地区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乡镇企业是指生产企业(工业性企
业),并同时具备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
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投资项目中的生产性建设投资。非生产性建设投资,应按规
定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