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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9]26号颁布时间:1999-05-13

     1999年5月13日 晋国税征发[1999]26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 调整定额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安排,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时间和步骤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5月15日开始到6月底结束,重新核定和调整的 定额从1999年7月1日执行。此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5月15日一5月2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 第二阶段 5月26日一6月25日为典型调查、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下达定额阶段; 第三阶段 6月26日一7月5日为总结建制阶段。检查验收将与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大检查验收同时进行。 二、调整的原则和重点 调整定额的原则仍按省局晋国税征发[1998]28号文规定的原则进行;调增幅度一 般不低于20%;调整定额的重点为各专业市场、各专卖店和应建帐而未建帐的个体户 以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 三、几点要求: (一)抓好三个结合,搞好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在这次重新核 定和调整工作中,要抓好三个结合,即:与省局组织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相结 合,把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作为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对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 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已建帐但实行查帐征收相结合的个体户的定额全面进行一次重 新核定和调整;与贯彻落实专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相结合,严格按省局晋国税征 发(1998)49号文的要求,搞好专业市场内每一个体纳税户定额的核定和调整,要做到 同一市场、同一行业,采取同一的测算方法;与贯彻落实个体建帐查帐征收管理办法 相结合,对符合建帐条件的个体户,督促其建立帐簿。 (二)统一税负,统一管理标准。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中,各地一定要做到 统一税负,统一管理标准。要结合当地实际对不同行业、不同地段的个体户进行分类 或分等级测算,并分别核定各类或各等级的最低定额标难。没有确定最低定额标准的 地市要尽快制定出本地市的最低定额标准;已制定最低定额标准的地市,通过重新核 定和调整定额,使没有达到最低定额标准的个体户的定额达到最低定额标准。 (三)严格政策界限,加强税务稽查。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过程中,各地要严格 把握政策界限,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使个体税收的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对不接受税务机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要作为重点进行税务稽查,并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查出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四)建立健全报告制度。为搞好这项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层层建立报告制度, 要及时将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各地市在这项 工作结束后,于1999年7月8日前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工商户 定额情况统计表》和书面总结汇总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 定额的通知      1999年4月2日 国税发[199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户依法纳税、建帐 建制,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 征收税款的个体户统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对象 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户和已建帐但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 结合的个体户。 二、具体的政策界限 各地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个体户税收征管中普 通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低、管理偏松的状况,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 相适应。 (二)对已建帐但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体户,应实行业户自行申报,税务机关 核定征收或查帐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应建帐而未建帐的个体户,应 比照同类建帐户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早建帐。 (三)对不接受税务机父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税务机关可对其生产经营情况 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文 件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作为重点户进行稽查。 (四)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点以 及调整定额的幅度。 (五)对其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业户,可比照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 额。 三、时间安排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重新核定和调整的 定额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安排好宣传发动、典型调查、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下达定额以及总结等各个阶段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是对个体户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对于加强个体户税收 征管的各方面工作都有着极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统一 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作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级税 务机关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工作要耐 心,要注意方式方法,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要考虑周到并采取有效措施。 (三)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 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要加强与工商、公安、工商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 和组织的配合与联系,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问题。 (四)各地税务机关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个体工商 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核定和调整,确保定额核定的科学、 准确、合理、公平、公开、公正、达到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差距的目的。 (五)要认真细致的做好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前的典型调查工作,典型调查户数不 得低于总户数的5%。各地税务机关在业户自行中报和税务机关典型调查的基础上, 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对不同地点、不同行业、不同地段的个体户进行分类或分等级 测算,并分别核定各类或各等级的最低定额。 (六)今年已统一进行过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地区,要按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核定和调整工作,保证所有应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都 进行核定和调整。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核定和调整定额 及收益额或附征率,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各级国、地税之间要互通信息, 密切配合,合理准确地核定和调整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各毗邻地区之间要加强协 调与合作,避免两地税负悬殊现象。 (八)各地可按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上报总 局征管司备案。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结束后,于1999年7月15日前将报表和总结报总局。 此项工作结束后,总局将组织检查验收,具体时间和方法另行通知。 附件: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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