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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对出口企业搞好征退税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8]10号颁布时间:1998-03-10

     1998年3月10日 晋国税进发[1998]10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对出口企业搞好征退税结合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遵照执行。          关于对出口企业搞好征退税结合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解决我省部分出口企业长期拖欠国家税款的问题,使出 口退税机关与征收机关密切配合,达到征退结合、以退补欠、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 失的目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征退税结合的企业范围 凡欠缴国家税款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在该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均 为“征退结合”的对象。 二、征退结合的操作程序 出口企业凡欠缴国家税款的,由当地县以上征税机关填写“征退结合申报表”( 见附表),并由出口企业签章认可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太原市局管辖的出口企业报市国税局退税机关)。根据县以上征税机关出具的“征退 结合申报表”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同时,将退税情况 及时通知出口企业所在地征税机关办理征税手续。 三、“征退结合申报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由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 报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征退结合申报表由各地市县(区、分局)以上征税机关自行 印制。 四、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公地址在省国税局(太原市水西门街64号) 办公楼一层,联系电话:直拨0351-4044181,综合室0351-404 5131转7115。 本实施意见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征退结合申报表(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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