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进发[1998]8号颁布时间:1998-02-25
1998年2月25日 晋国税进发[1998]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有关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
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
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8年2月19日 国税函[1998]3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
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
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
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
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7年12月26日 国税函[1997]53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
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
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
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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