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的批复
晋国税进发[1998]13号颁布时间:1998-03-24
1998年3月24日 晋国税进发[1998]1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102号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
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
1998年2月11日 国税函〔1998〕102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业出口企业代理商业系统业务如何办理退(免)税的请尔》(甘国
税进发[1997]014号)收悉。关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具有出
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商业连锁企业经营出品业务准予退税的货物范围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
定,对兰州民百(集团)有限公司等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总店(总公司或
总部)收购自营出口的货物,同意比照有关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办
理出口退税事宜,但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的系统
外出口货物,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办理退税。对上述商业
连锁企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对具有出口退税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代理其他商业
企业出口的货物,暂不办理退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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