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1998]20号
颁布时间:1998-07-20
1998年7月20日 晋地税征发[1998]20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34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
议有关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9日 国税函[1998]34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的涉税案件,上一级税务机关能否就征税
行为受理申请复议的请示》经商国务院法制办,我局研究认为:
一、对在税务案件处理过程中,同时涉及行政复议和刑事侦查、审判程序时,行
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哪个程序优先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条例》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当事
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机
关应当受理。
二、税务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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