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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1998]20号 颁布时间:1998-07-20

     1998年7月20日 晋地税征发[1998]20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34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 议有关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9日 国税函[1998]34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的涉税案件,上一级税务机关能否就征税 行为受理申请复议的请示》经商国务院法制办,我局研究认为:   一、对在税务案件处理过程中,同时涉及行政复议和刑事侦查、审判程序时,行 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哪个程序优先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条例》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当事 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机 关应当受理。   二、税务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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