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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加油站统一加装税控装置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9]2号颁布时间:1999-01-06

     1999年1月6日 晋国税征发[1999]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00号《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 知》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统一开展加油站加装税控装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 下: 一、加装的范围 时间 方法 (一)凡经营成品油(批发、零售)加油站(公司)的加油机(车),必须加装经国家税 务总局认定合格的税控装置。 (二)加装时间从九九年初开始。税控装置由省国税局统一确定,并指定加装公司 负责实施加装和技术维护。加装税控装置的各项费用由加油站负担。 二、违规处罚 (一)凡不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或购置税控加油机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加油机 实施查封或停供发票直至注销其税务登记。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加油机的维修,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指定维修单位维修,各加油站 不得自行维修。 (三)凡故意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的,一经查实处以10000元罚款;由 此而造成的少缴税款一律按偷税从严从重处罚。 三、加大宣传搞好统计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加装税控装置的目的、意义,取得纳 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积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技术监督、公安、工商等部门 的配合,把此项工作作为堵漏增收的重要措施来抓。 (二)按照省局(1998)晋国税征便字第38号《加油站铅封情况统计表》的要求认 真统计,并及时与当地技术监督、石油公司所统计的情况相核实,准确掌握加油站的 数量,加油机的机型、数量,流动油罐车及查补税款金额等情况,务于1月15日前一 并上报省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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