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9]13号颁布时间:1999-04-05
1999年4月5日 晋国税征发[1999]13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47号)转发给
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切实把发票清理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全面清理检查发票是新税制实施以来的第一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
政策性强,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抓住这次全国发票清
理检查的契机,对发票的印制、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并结合目前我省开展
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到岗,责任到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
利完成。
二、广泛宣传、积极动员、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前的"税收宣传月"活动,把发票清理检查列入税法宣传的
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要结合金华、南官涉税的典型大案,采用举案说法的形式,利
用当地的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社会进行深刻的教育。同时,广泛宣传搞好
这次发票清理检查的目的、意义、重要性及发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另一方面要采
取对用票户组织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全民使用、索取发票的意识和辨
罚发票真伪的能力,形成社会各界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清理检查发票的局面。
三、发票清理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从1999年4月1日开始至6月25日结束,具体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4月1日一20日为宣传发动和用票户自查阶段,自查面要达到100%。
第二阶段,4月21日一6月10日为清理检查阶段,省、地、县抽调部分人员结合全
省税收政策检查工作,深入用票户认真检查,并随时将清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发票
重大案件上报省局征管处。
第三阶段,6月11日一6月25日为整章建制和总结上报阶段。各县、市国税局对检
查出的问题一要定性准确,处理得当;二要确保国家税款及时入库;三要认真分析,
找出根源,提出措施,完善制度,彻底堵塞发票管理中的漏洞,并将发票清理检查总
结及清理检查统计表于6月27日前上报各地、市国税局,各地、市国税局于6月30日前
上报省局征管处。
四、发票清理检查的要求
(一)本次发票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内容和重点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
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执行。
(二)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发票清理检查一是要和日常征收管理相结合,二是要和重
点稽查相结合,三是要和税收政策执法大检查相结合,四是要和责任追究制相结合,
使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真正收到实效。
(三)对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的检查及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的检查要认真按照发
票管理"三达标、三规范"考核验收标准进行,并由各地、市国税局负责在6月10日前
对所辖税务机关组织验收。
(四)关于1999年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发票准印证》的发放,待发票清理检查结
束后,根据清理检查情况确定,对不符合发票印刷条件的普通发票印刷厂要予以取消。
(五)对用票户的清理检查时限要延伸到1997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面要达
到100%,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票印制、使用情况的检查面不得少于30
%,对涉及发票重大案件的要专门立案,认真查处,不受清查时间的限制。
(六)对制售、倒卖真假发票的清查,要按照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
于组织开展打击危害税收征管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通知》或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采取公安、国地税联合行动,有针对性、有计划、有重点的突击检查,坚决打掉违
法印制、倒卖发票的犯罪窝点。
附件1、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1999年3月26日 国税发[199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打击各种利
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
4月初至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发票的清理检查,这是确保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
重要措施,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现将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有关具体事项
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
纳入发票管理的各种收付款赁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印制、领购、使用
和结存情况,均属于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具体检查对象是指:
1、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有取得和使用发票行为的各种非经营单位、社团组织;
3、发票定点印制企业;
4、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
5、车站、码头、非法印票窝点等伪造、倒卖发票比较集中和猖撅的场所。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1、是否按规定领购发票,有无向税务机关以外购买未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发票的行为;
2、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行为;
3、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进行
抵扣,有无用普通收据或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列收列支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税务机关报
告的行为;
5、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发票保管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有无不执行制度的行为。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清理检查的重点环节是开具和取得发票是否合法;重点行业是
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农副产品收购、建筑安装、粮食及汽车销售等。
(二)对发票印制企业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1、是否按规定印制、保管、发放发票;
2、是否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
3、是否按规定销毁发票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次)品;
4、是否按规定生产、销售、保管发票防伪专用品;
5、是否建立了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对发票印制企业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清理检查的重点是发票印制和发票防
伪专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保管。
(三)对制售、倒卖真假发票的清查:
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这次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重点。各级税
务机关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消查伪造、倒卖发票的犯罪团伙,特别是利
用地下印刷厂大量私印、伪造假发票的窝点以及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倒卖发票
为常业或牟取暴利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清理
检查的重点。
三、消理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从1999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这次发票清理检查采取自查和税务部门突击检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首先,
发动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从事印刷的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认真自查,尽量把问题暴露在自查阶段,在自查的基础上,由税务部门组织力量
进行突击检查和重点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
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进行清理检查。
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
形式,广泛宣传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附后),要公开见报、广泛宣传,
使广大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了解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识别真伪发票的能力,
充分认识到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普遍受到一次遵纪守法、遵
章纳税的教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100%。
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税务机关在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自查的基础
上,要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发票印制、使用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和重点检
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面要达到100%。
第三阶段为整改建制阶段。在对印制、他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自查和重点检
查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情况也要进行整顿、主要检查发票制度是否健全、
完善和落实,发票印制和代开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按规定征收税款,发票防伪专用
品管理是否安全、严格,发票的检查和处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
这次清理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摸清规律,提出措施,完善制度,进一
步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每个阶段时间的具体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
四、清理检查的时限和政策
(一)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法规为依据,
清理检查1997年和1998年印制、使用和管理发票以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销售和保
管情况。
(二)清理检查工作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分别情况,认真处理。在
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可从轻处罚;对自查不认真和抗拒检查的应按规定从严惩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公开曝光。在检查清理
过程中,要做到定性准确,宽严适度,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边检查、边处理、边结
案。
(三)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专门立案,认真查处,不受清查时间的限制。对于发票
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条件的要取消其定点资
格。查出的案件涉及到其他经济犯罪行为的,应先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
理后,再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全面清理检查发票是新税制实施以后的第一次,涉及
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
组织,合理安排,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配备得力干部以确
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要统一广大税务干部的思想,认真做好清理检查工作。发票清
理检查工作要与税收宣传、日常税收检查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核定和调整等各项工
作结合进行。
(二)加强配合,增强力度。为了搞好这次全国性发票的清理检查,有力遏制利用
发票犯罪的行为,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各级政府汇报,加强与公安、工商、检察等
有关部门,特别是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门关于开展
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的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联合
组织突击检查,端掉一批非法印制、倒卖发票窝点,打击一批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
分子。在清理检查工作中,国、地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相互传递信息,相互支持,
联合行动,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对清理检查中涉及外地企业单位和个人的问题,
要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要求协查;各地税务机关都要重视协查工作,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反馈信息和情况。
(三)及时整改,注重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发票的清理检查,进一步贯彻落
实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切实作好发票集中印制、严格发售、规范开具和取得,
强化检查与处罚等发票管理工作。力争使发票管理工作得到明显改善,使发票管理步
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四)做好发票检查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
局、地税局应随时将检查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案件报国家税务总局,7月20日之
前将这次清理检查工作的总结和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普通发票清理检
查情况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
管理情况检查情况统计表》,一并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1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
2、普通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3、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4、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情况检查统计表(略)
附件1: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
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
付款凭证。税务机关是管理发票的法定机关。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堵
塞税收漏洞,打击利用发票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国家税务
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发票清理检查活动。现就发票清理检查有关事项通告
如下:
一、发票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纳入发票管理的各种收付款凭
证,均属于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
二、发票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用票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重点是是否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和取得的发票是否合法。
(二)检查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保
管和销售情况。
(三)清查伪造、倒卖发票的犯罪团伙,特别是利用地下印刷厂大量印刷假发票的
窝点和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伪造、倒卖发票为常业或牟取暴利的各种违法犯罪
活动。
三、发票清理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从1999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这次发票清理检查采取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自查与税务部门突击检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具体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所有印制、使用发票的企业、单位、个
体工商户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都要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对1997年和1998
年印制、使用、保管发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自查面要达100%;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
阶段。税务机关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票印购用存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和重
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面要达到100%;第三阶
段为整改建制阶段。
四、检查清理的政策
(一)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
关法规为依据。
(二)清理检查工作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分别情况,认真处理。在
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可从轻处罚;对自查不认真和抗拒检查的应按规定从严惩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公开曝光。
(三)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专门立案,认真查处,不受清查时间的限制。对于发票
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条件的要取消其定点资
格。
(四)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
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