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清理预算收入过渡帐户的通知》的通知
晋银办[1998]209号颁布时间:1998-10-23
1998年10月23日 晋银办[1998]209号
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县支行;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银发[1998]454
号文《关于清理预算收入过渡帐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清理预算收入过渡帐户是确保国家预算收入及时、准确缴入国库的重要措施,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预算收入过渡帐户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检
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过渡帐户,一律予以取消。
二、有关涉及税款的过渡帐户,不论其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均应对其进行认真检
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帐户,要检查是否有逾期入库的问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帐户,
应对其转入和转出的金额、笔数以及设立帐户的时间、原因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要
对利用经费帐户或其他帐户过渡税款以及以个人名义私存税款等问题进行检查。
三、此次清理检查自查面要达到100%,抽查要求达到80%。各级财政机关
负责海关、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本部门的自查督促工作,税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自
查工作。抽查工作由各地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四、此产欠清理从文到之日起至11月10日为自查阶段,所有自查单位要向上
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报送自查报告,从11月11日至10月20日为抽
查阶段,人民银行各地、市分箸财政部门一定要组织好本辖区的抽查工作,对本辖区
的自查、抽查情况务于11月25日前分别上报省级各主管部门。省级各部门将根据
情况对部分地、市组织重点抽查。
五、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各主管部门报告。
附: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清理预算
收入过渡帐户的通知
1998年9月22日 银发[1998]4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大连、青岛、宁波、
厦门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厅(
局)、国税局、地税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确保国家预算收入及时、准确地缴入国家金库,维护国家预算收入的安全、完
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对预算收入过渡帐户进行全面的清理。现将具体事项通
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这次清理的预算收入过渡帐户包括:税务、财政、海关等各类预算收入征收机关
在金融机构开立的税款、基金及其他预算收入过渡帐户;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内开
立的税款过渡帐户;各类检查、执法机关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预算收入过渡帐户(国务
院、财政部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的经费帐户和其他帐
户的,也在清理、取消的范围。
二、清理的方式与清理的目标
(一)清理的方式。此次清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共同组织。具体采取征收机关,各类检查、执法机关自查与财政部门、人民银
行国库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面要达到100%;抽查面要达到50%。
(二)清理的目标。经过清理,要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要求,即“各级财政、税务,
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
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
三、清理的要求
(一)无论自查还是抽查,都要深入、细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过渡帐户,都应
通过本次清理予以取消,不得搞折衷方式,更不能走过场。对于各方面意见不一致的
帐户,报经上一级财政、国库研究处理。
(二)各级财政、税务、海关、国库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过渡帐户
的清理工作。各级财政在进行自查、清理的同时,还要重点做好对同级检查、执法机
关清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级国库要切实行使“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的权
力,既为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又要加强国库监管,确保各
级财政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履行国家赋予国库的职责。清理预算收入过渡帐户是强化
国库管理、维护各级财政合法利益的重要措施,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要积极
配合,认真做好清理工作。
(三)这次清理工作自文到之日起开始进行,至1998年10月30日前结束。
(四)清理报告由各级财政、税务、海关和国库分别拟写,逐级汇总上报其主管
部门。省级清理报告要求于11月30日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中
国人民银行。报告中应包括自查或抽查单位的总数、占规定应查的比例、开设的过渡
帐帐户总数、其中开设较多或占压预算收入较为严重的情况、过渡帐户开设在哪家金
融机构、过渡帐户的取消情况以及今后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等。
四、其他事宜
(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将在适当时候对
各地清理预算收入过渡帐户工作进行总结,并组织抽查。对于违反规定,仍开设预算
收入过渡帐户的,坚决予以取消,并将严肃处理。
(二)这次清理结束后本文件仍为清理预算收入过渡帐户的具体依据,望遵照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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