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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信用社1998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晋农金改办[1998]57号颁布时间:1998-12-11

     1998年12月11日 晋农金改办[1998]57号 各地、市农金体改办、各县(市、区)联社,各信用社;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1998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农金体改办。 特此通知 附件:山西省农村信用社1998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全面真实地反映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状况,根据总行会计 决算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199 8年度会计决算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真做好决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准确地反映各项经营成果,农村信用社在 决算前要不折不扣的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决算前全面进行帐务核实和资产清理工作,重点是清收各项贷款应收未 收利息,抓紧清理在建工程、递延资产、其他应收款等资产。同时要对全部会计科目 和帐户的归属使用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有运用不当的,应按规定要求调整;全面核 对内外帐务,对各单位的存款贷款帐户,以12月20日余额为准,抄制对帐单,与 客户逐一进行年度核对。贷款帐户要与借据核对相符,发现不符,立即查明纠正;对 行社往来、特约汇兑往来,社内往来:同业往来帐务扎准帐卡余额,做好查询查复工 作,及时对帐,为决算和次年查清未达打好基础,对表外科目核算的重要空白凭证, 抵押物品,各种有价证券等都要进行清点核实;做到帐帐、帐款、帐据、帐折、帐实、 帐表、内外帐务全部相符。对于各项资产要全面进行清理,尤其是各项贷款的应收未 收利息,要逐笔清理,凡是能在决算前收回的利息,要积极主动地清收;对已峻工并 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列入固定资产核算,没有批准或未经批准而超计划的基 建项目要进行彻底清理,根据情节,严肃处理;对递延资产要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权限 批准后方可列支;对其他应收款项要逐笔检查,逐笔清收,将非生息资产占用压缩到 最低额度。 (二)办理年度决算必须求真务实,执纪守规,严禁弄虚作假。信用社要大力发 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努力做好收贷收息工作,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和攀比作风,严 格控制各项支出,严格经营责任制考核。年度决算日,信用社办理年度决算时必须求 真务实,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遵守国家法规,坚决制止为单纯完成任务突出业绩而“ 以贷还贷、以贷还息、虚增应收、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要结合规范经营和综合治理工作,认真分析一年来信用社各项业务经营和 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和奖励兑 现工作。深挖内部潜力,加强内部核算,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全面实施内 部综合治理,激发信用社的经营活力,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不断提高信用社的经营 水平。 二、严格把握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帐务核算 (一)关于非农村信用社机构并帐(表)的问题 鉴于国家对城市信用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不同的财税和会汁核算政策, 因此根据总行银发[1998]435号文件规定,各级农金管理部门和信用社在日 常经营和管理中以及办理年度决算时,一律不得将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农村 基金会、典当行、供销服务部等机构的各种业务报表并入信用社决算报表中,已经并 入的要在决算前进行调整。各地也不得对实行独立核算的信用社进行强制并表并帐。 (二)关于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 鉴于信用社的合作金融性质和为农服务的经营方向,对信用社有关应收、应付利 息的核算仍按晋农银发字[1994]5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利息收 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由于存贷款利率在今年内已多次调整,为了确保控制度规定正确进行成本核算, 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在逐笔计算应收利息时,其利率按借款合同所订利率执行,用 平均余额法计算应付利息时,各档次存款的利率应按实际加权平均利率执行。 (三)关于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及贷款呆帐核销问题 今年信用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仍按晋农金改办[1997]42号的文件规定执 行,即呆帐准备金仍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提取。为加大对信用社信贷风险的防范与 化解,对年底不良贷款达到贷款总额25%的信用社,仍按1.5%的比例提取。不 论不良贷款是否达到或超过25%的信用社,历年呆帐准备金余额已达到年初贷款余 额1.5%的则不再提取呆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的管理和贷款呆帐的核销按晋农金 改办[1997]14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 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执行。 (四)停止支付代理发放贷款业务手续费 为了减少信用社发放贷款过程中的风险,农村信用社从明年初开始不得再委托信 用代办站代理发放贷款业务,并停止支付代理发放贷款业务手续费。信用代办站今后 主要是根据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信用社的规章制度,代理信用社组织存款和收回贷 款。信用社要严格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信用代办 站的业务量据实列支业务手续费,严禁先提后用或超比例、超范围支付。 (五)关于加强信用社"两项费用"管理的问题 信用社的危房改造和计算机(包括配套设施)的购置要严格按照晋国税所发[1 997]第39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信用社财务审批管理规 程〉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按程序批准后,在维修费和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中列 支。各地对这两项费用要加强管理,在不影响年度财务计划指标的前提下,严格按批 准项目列支。 (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 信用社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各地市农金改办与当地国税部门协商确定的方法和比例 执行,凡按规定批准列入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不得再提取折旧。 (七)关于养老保险费的提取和清理 1998年信用社提取的养老保险金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执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关于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 决定精神,行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都将移交地方管理,据此信用社系统也将移交地 方(具体移交办法另文下发)。为了保障整体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个别年份少数 信用社至今仍未按国家规定提取养老保险金的,必须要从1994年度开始按工资总 额的16%的比例差额补提(扣除已支付的养老保险金的差额部分)。补提的养老保 险金可采取一次性摊入成本,也可分次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为了做好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要抓紧清理所统筹的养老保险金(按照晋 农金改办[1998]54号文件执行),做到核算准确,帐款相符,凡是存在挪用、 挤占行为的,必须限期纠正和收回,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关于规范信用社入股联社资金的问题 向联社入股是属于基层信用社作为企业法人进行的长期投资行为,是资产经营范 畴,因此按照资本保全的原则,信用社在向联社缴纳入股资金时不得减少本社实收资 本(包括股本金)。每个信用社向联社入股资金额除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 管理规定》"不得低于5万元,不得高于县联社股金总额的20%"外,同时最高也不 得超过本社各项存款总额的1%。 (九)关于信用社所得税享受两档低税率照顾和全省贫困地区免征所得税的问题 今年农村信用社继续享受所得税两档低税率的照顾,国务院确定的以及省政府确 定的贫困县信用社今年继续免征所得税。 (十)关于信用社继续做好亏损弥补审批的要求 信用社要认真按照晋国税所发[1998]16号《关于山西省企业所得税税款 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在每个亏损年度后必须如实填报《企业亏 损审查表》,否则,以后盈余年度不予办理亏损弥补。 三、有关会计科目、帐户的调整 为适应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要,对部分会计科目进行如下调整。 (一)新增下列会计科目 1292待处理抵贷资产损益:本科目核算因办理以资抵贷所发生的原贷款的应 收利息的收入或损失,属资产类减项,余额反映在贷方。顺序排列在“1291贷款 呆帐准备”科目之后。本科目与“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的期末轧差余额在资产 负债表中列入“待处理抵贷资产”项目。 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收纳、划解的预算收入。 2014地方财政库款:本科目核算乡镇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2015财政预算外存款:本科目核算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及自筹资金的收支。 以上2013、2014、2015三科目顺序排列在“2012”财政性存款 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短期存款”项目。 1255质押农户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农户贷款。 1256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农业经济组 织贷款。 1257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农村工商业贷 款。 1258质押其他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其他贷款。 以上1255、1256、1257、1258四科顺序排列在“1254抵押 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及一年以内的质押贷款列入“短期贷款” 项目,一年以上的质押贷款列入“中长期贷款”项目。 (二)取消下列会计科目 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根据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规定,从今年开始将缴 存人民银行的一般存款帐户与存款准备金帐户合并。为此取消本科目,结转后余额划 转“1112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 1122存放农业银行约期存款。结转后,该科目余额全部划转“1121存放 农业银行款”科目核算。 2152保值定期储蓄存款。结转后,该科目余额全部划转“2151定期储蓄 存款”科目核算。 (三)更改下列科目名称,调整核算内容 将原1112缴存存款准备金科目名称更改为1112准备金存款,核算内容更 改为信用社存放中央银行的一般性存款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 将原1251抵押质押农户贷款科目名称更改为1251抵押农户贷款,核算内 容更改为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农户贷款。 将原1252抵押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科目名称更改为1252抵押农业经济 组织贷款,核算内容更改为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将原1253抵押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科目名称更改为1253抵押农村工商业 贷款,核算内容更改为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农村工商业贷款。 将原1254抵押质押其他贷款科目名称更改为1254抵押其他贷款,核算内 容更改为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其他贷款。 以上五科目的排列顺序和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归并不变。 (四)增设和取消下列帐户 在5011利息收入科目下增设“抵贷资产利息收入”帐户。本帐户核算信用社 将待处理抵贷资产变现后实现的利息收入(扣除已计算并进入损益核算的应收利息部 分)。顺序排列在“5其他利息收入”帐户之后。 取消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的“存入中央银行款利息收入”和“缴存 准备金利息收入”帐户。 在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增设“准备金存款利息收入”帐户。本帐户 核算信用社存放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利息收入。顺序排列在“存 入农业银行款利息收入”帐户之后。 取消5311手续费支出科目下的“代办放款手续费帐户”。 在5311手续费支出科目下增设“代办收贷手续费支出”帐户。本帐户核算信 用社支付给代办收回贷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手续费。顺序排列在“代办储蓄手续费” 帐户之后。 取消5211利息支出科目下的“保值定期贴息支出”帐户。 以上会计科目和帐户的调整除1292、2013、2014、2015按有关 文件规定已使用外,其他科目和帐户的调整均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旧科 目余额的结转一律在年终决算日通过科目余额结转表办理。 四、关于利润分配和年度考核 1998年度县联社和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待处理历年亏损后的 余额,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5-10%; (三)按5-10%的比例提取劳动分红; (四)按50-70%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具体按资本比例(实收资本与 股本金合计)进行分配,其中实行保息分红的股本金,其保息分红合计不得超过股本 金的20%,信用社资本金应分得的利润,在盈余公积科目下专户管理。 (五)经上述分配后的剩余利润在未分配利润帐户中反映。 年初省办给各地市核定的经营指标不作调整,仍按《山西省农村信用社1997 年度综合经营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五、其他有关事宜 (一)决算报表 今年的决算报表有: 主表四种: 表一:业务状况表; 表二:资产负债表; 表三:损益明细表; 表四:利润分配表; 附表八种: 表五之一:固定资产表; 表五之二:成本核算表; 表五之三:决算说明书; 表五之四:管理部门资金状况表; 表五之五: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 表五之六: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 表六: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 表七:新科目余额表; 决算文字分析(即:经营状况分析) 财务收支项目电报。 (二)新增设的“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2014地方财政库款”和“ 2015财政预算外存款”三个科目是为信用社办理委托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业务而 设的会计科目。凡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或二级分行国库部门委托的信用 社均不得办理此项业务和使用这三个科目。“2012财政性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 和方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决算报表上报要求 年终财务收支项目电报,统一按损益表软盘程序,以决算日的数据为依据,于明 年1月6日前用微机上报省办,电话:0351-4042105。 12月份月计表于明年1月6日前用微机上报省办。 决算报表,地市上报省办全辖汇总表(含信用社、联社〈营业部与联社并表〉) 软盘、手工各一套;各县全辖汇总表一套(装订好)。由各地市财务主办同志于明年 1月15日前送交省办进行汇审。 联社及信用社上报份数与时间由各地市决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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