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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9]11号颁布时间:1999-03-22

     1999年3月22日 晋财税字[1999]11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号《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23日 财税字[19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003号)规定的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具体政 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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