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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9]9号颁布时间:1999-03-15

     1999年3月15日 晋财税字[1999]9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号《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财税字[1998]23号《转 发<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11日 财税字[199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 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 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 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 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相应停止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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