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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晋国税政发[1998]14号颁布时间:1998-07-14

     1998年7月14日 晋国税政发[1998]14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四号《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 的通知》的要求,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 整,紧紧围绕省局组织收入的中心工作,进一步促进九八年我省税收任务的全面完成, 按照省局九八年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三季度在全省进行“一揽子”税收执法检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检查内容 (二)是否越权减免税,包括有无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扩大减 免税范围,增加减免税项目的问题,对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有无审核不严, 超越批准权限的问题等。 (二)有无各种形式的包税或变相包税。 (三)是否改变法定税率和侵蚀税基,包括是否降低法定税率;是否扩大扣除范 围;对应税交易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等。 (四)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缓税、有无以缓代免的问题。 (五)对纳税人欠税是否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有无税收任务完成后,有税不收的问题,有无虚收探收征收过头税的问题。 (七)有无混淆税款入库级次。 (八)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代开代管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否按照规定实行管理。有无高开低征、低开不征的现象。 (九)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规范,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适用法律法规是否 准确;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要求督促企业做好调帐工作,查补税款是否及 时入库。 (十)纳税人的征管资料是否健全,管户情况怎样。税务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是 否符合规定。 (十一)欠税底子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隐瞒不报欠税问题。是否对历年陈欠制定 清欠计划,是否按计划清理历年陈欠。是否以设立税款过渡户等形式延解积压税款。 (十二)私营、个体企业建帐建制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对不达建帐标准的个体 户的定额是否重新调整,是否存在定额偏低的情况;加油站铅封实行情况如何。 (十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十四)其它违反国家税法和省局有关规定的情况。 下列专项检查,随“一揽子”执法检查一并进行: (十五)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具体检查 内容,检查方式,按照山西省国税局、山西省地税局协商的检查办法执行。 (十六)关于对涉外税收的专项检查。具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按省局关于对涉 外税检查的具体方案实施。此项检查工作在“一揽子”检查要求的时间内未完成的, 可以顺延。 二、检查方法 省直分局、各地、市、县国税局层层进行自查、并对本机关税收执法情况写出自 查报告,逐级上报。地市自查报告于8月5日前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在重点检查阶段,各地市国税局重点抽查所属县、市局不低于30%。省局将抽 调专人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地市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阶段、重点检查阶段和总结整改阶段,从7月中旬开始至9月 中旬结束。自查阶段为1998年7月中旬至7月底;重点检查阶段为8月1日至8 月20日;总结整改阶段为8月21日至9月10日。 四、问题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 会议记录、办公纪要等,税务机关应一律停止执行。凡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 税文件、会议记录、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部分,同级税务部门要向其提 交请求更正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 者与其它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 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不征、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 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对设置税款过渡户延解占压税款的,必须立即清户、 撤户。滞纳金加收不到位的,要按照省局“关于严格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执行,特别 对今年新欠税款擅自不加收或少收纳税人滞纳金的,要根据规定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1.这次全省税收执法检查的特点是“一揽子”检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 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协作配合,把这次检查工作同组织收 入紧密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执法检查与税收任务的关系,努力达到通过检查促进税收 收入完成的效果。 2.本次检查工作侧重查纠问题、剖析原因,注重实效、注重整改、注重落实, 检查不能走过场,反映问题要有第一手资料,有具体数字和事例。 3.重点检查阶段,由省局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地市进行检查,检查面不少于 30%。对检查出的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要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突出问 题,省局将逐一研究解决,并通报全省。 4.各级国税机关要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 计表》(附件1)和《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附件2), 并随总结报告逐级上报。 5.各地市国税局应于1998年8月5日前向省局上报自查报告,于1998 年9月10日前向省局上报工作总结。 附件一: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二: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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