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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饮食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1999]30号颁布时间:1999-09-30

     1999年9月30日 晋地税征发[1999]30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现就饮食业税收供票与征税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认真 贯彻执行。 一、在供票环节预征税款的办法停止执行,改为在当月购票,次月核实征收上月 税款的办法。具体为:在月份内,纳税人凡是一次购票的,均应在次月申报纳税时结 清上月实际已用票部分应纳的各项税款;凡是多次购票的,后一次购票时应结清前一 次购票实际已使用部分应纳的各项税款,否则不予供票。 二、为了切实加强税源监控,必须把纳税申报管理和定额发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实行购票和缴税双向控管。所有饮食业纳税人必须依法按月如实申报纳税,对不申报 或不如实申报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饮食业纳税人,除规定按季报送发票季报表外, 均须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饮食业定额发票购用存月(次)报表》 (后附),主管税务机关据以核实征税。凡购票时间与申报时间不一致或月份内多次 购票的,购票时还应同时附送《饮食业定额发票购用存月(次)报表》,否则不予供 票。凡不能按时报送以上月(次)报表的,一律实行发票验旧购新制度。 三、加强发票的供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规模和用票规律核定定额 发票月需用量,分别按月需用量供售发票。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情 况的检查,对不按规定领购、使用发票的,应按规定依法处理。 四、加强停歇业户、注销户的管理。纳税人在办理停歇业、注销税务登记前,必 须向税务机关缴销发票、结清税款,否则不予办理停歇业、注销手续。未缴销发票擅 自歇业、注销的,要按饮食业税收管理的规定追缴发票和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并依法 予以处罚。 五、对现行与本通知不符的作法立即予以纠正。其他事项仍按《山西省饮食业税 收管理办法》执行。 本通知执行前,主管税务机关内部要对定额发票的领销存情况进行一次清理,结 清有关账目。同时,对纳税人定额发票的领用存情况以及缴税情况也要进行一次检查 清理,并对税款进行清算。各级要对以上清理工作组织专项检查验收,检查清理情况 要逐级上报省局。 附件:饮食业定额发票购用存月(次)报表(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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