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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流发[1999]14号颁布时间:1999-04-09

     1999年4月9日 晋地税流发[1999]14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1999]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 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考虑到各地对社区居 民服务的要求和项目的差异,除文中所列举的项目外,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列 其他项目,并报省局核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晋地税流发[1999]3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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