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公安部交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9]晋公交管字第19号颁布时间:1999-05-05
1999年5月5日 [1999]晋公交管字第19号
各行署、市公安处、局交警支队,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公安部交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
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9]8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交警支队、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新、旧版发票(旧版发票系指山西省国家
税务局系统监制的“山西省××市(县)机动车销售普通发票”,其余旧版发票一律不
得办理登记和换开发票)的更换工作,机动车销售单位在换开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时必须收回旧版发票的发票联,作为当日开具新版发票的附件,并以此附件冲
减当日开具新版发票的销售额,以确保实际销售额与开具发票金额的一致性。对换开
机动车发票的受理日期,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同时要加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
、报纸、版报等新闻媒介,宣传延长原发票上户时间、更换原发票注意事项等,让已
购买了机动车的群众知晓此事,对我们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附件:公安部交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
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9]84号)(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