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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公安部交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9]晋公交管字第19号颁布时间:1999-05-05

     1999年5月5日 [1999]晋公交管字第19号 各行署、市公安处、局交警支队,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公安部交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 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9]8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交警支队、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新、旧版发票(旧版发票系指山西省国家 税务局系统监制的“山西省××市(县)机动车销售普通发票”,其余旧版发票一律不 得办理登记和换开发票)的更换工作,机动车销售单位在换开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时必须收回旧版发票的发票联,作为当日开具新版发票的附件,并以此附件冲 减当日开具新版发票的销售额,以确保实际销售额与开具发票金额的一致性。对换开 机动车发票的受理日期,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同时要加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 、报纸、版报等新闻媒介,宣传延长原发票上户时间、更换原发票注意事项等,让已 购买了机动车的群众知晓此事,对我们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附件:公安部交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 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9]84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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