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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

晋国税稽发[1999]1号颁布时间:1999-03-17

     1999年3月17日 晋国税稽发[1999]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国税函(1999)57 号],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进一步落实《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决定从1999年起在 《中国税务报》上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告曝光各级税务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为 了配合总局这一做法,加大对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监督力度,省局决定,在我省《税 收与企业》杂志上设立曝光台。现就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从所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中,选择适当的案件,编写公告材料,定期 报送省局(稽查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分别在《中国税务报》和《税收与企业》 杂志上进行公告曝光。 二、各地市报送公告材料的案件,限于1998年以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已经生效的 案件,代表性较强的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为了保证公告的时效,各地应在所查处案 件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生效以后及时编写和报送公告材料。 三、各地要按照《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规定编写公告材料,扼要介绍税务 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如已进入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可适当说明。每案公告材料的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并 附该案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四、对于报送的公告材料,各地要认真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五、为了推动公告曝光工作的开展,同时满足在《中国税务报》和《税收与企业》 杂志上定期公告曝光案件的需要,各地每月10日以前至少要向省局报送一个案件的 公告材料。案件金额(税款、滞纳金、罚款)为超过100万元以上。如在报告期内无超 过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可报较接近100万元的案件。 六、省局将分季度通报各地报送和被采用公告材料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各地 公告曝光工作的重要依据,列入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内容。 七、公告材料从4月开始报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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