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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抵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9]19号颁布时间:1999-04-13

     1999年4月13日 晋国税流发[1999]1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各地在进行日常稽核检查中,对以查补的税款、加收的滞纳金、处罚的罚款等抵 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多交税金时,因没有明确的会计处理办法,不便于指导企业正 确进行会计处理,经省局研究,现将以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抵顶期初存货 已征税款、多交税金的帐务处理明确如下: 一、以滞纳金、罚款抵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帐务处理 1、交纳滞纳金、罚款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前会计年度) 或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2、经批准抵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待摊费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二、以查补税款抵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帐务处理 1、计提查补税款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前会计年度) 或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 库存商品、专项工程、待处理财产损益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经批准抵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待摊费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三、以查补税款抵顶多交税金的帐务处理 1、形成多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2、计提查补税款的帐务处理同二 3、经批准抵顶多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 四、以期初存货抵顶以前年度欠税的帐务处理 1、形成欠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税金)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经批准抵顶以前年度欠税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待摊费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应交税金核算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对应交增值税金的监督管理。 一方面纳税人必须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 "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三个明细科目,规范应交税金的核 算;另一方面,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统一的多栏式"应交增值税"明细 帐簿,完整、全面地反映各专栏的核算内容。对在稽查中查出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尽 快进行调帐处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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