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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9]34号颁布时间:1999-08-04

     1999年8月4日 晋国税征发[1999]34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发现有的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违反规定的现象。为了加强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保证国家税款不受损失,现就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分局、中心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严格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23号和山西省税务局晋税征发[1994]第 5号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变通政策,更不得擅自违反规定代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 二、必须坚持“票税同行”的原则,严禁高开低征,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时,必须“票税同行(税票上注明发票的号码,发票上注明税票号码)”, 即在代开发票的同时,按票面税额填开税收完税证征收入库,不得少开,更不得赊欠 税金。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把严格按照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为一条纪律不折不扣 地贯彻执行。对违反规定代开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税务机关接文后,立即组织力量对专用发票代开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各地市务于8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省局。凡发现有高开低征的,不管什么原因, 应就少征部分全额补征入库。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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