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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开业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9]8号颁布时间:1999-02-10

     1999年2月10日 晋国税流发[1999]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有效保障税收收入,维护正常税收秩序,加强征管,堵塞漏洞,防止企业改头 换面异地申报,现对新开业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规定如下: 一、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开业当年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 准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新开业企业"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正式认 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 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字[98]44号)第六条规定, 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地市国税机关审批。审核审批应在当月完成。 三、凡被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新开业企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 适用税率开具,实行代管代开或代管监开。 四、凡被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新开业企业,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的要求核算进、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征收; 按照进、销项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按征收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时,按进、销 项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计算征收,年内累计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从达到 月份起改按正式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对其从开业之日起到正式认定期间多征税款, 逐月通过"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转入成本,不得再抵顶应缴税额。 五、上述按征收率计算征收税款的"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除按《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的要求正常填列有关栏目外,还应在申报表"本期销项税额"中"视同销售"栏 下增列"临时一般按率征收",其中,"应税销售额"按"应税销售额"各行合计数填列, "适用税率"按征收率填列,"税额"按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填列。此行各栏数字不包 括在本期销项税额合计数中。 六、征收机关受理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经审核人员审核无误,由征收人 员根据上述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开票征收,会计人员据以核算应征税金。 七、开业满一个年度,实际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取 消其"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同时应及时办理税款、 发票等项清缴手续。 八、"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凡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国税函(1998)156号]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 人征税。 九、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第 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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