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9]16号颁布时间:1999-04-09
1999年4月9日 晋国税流发[1999]16号
各地、市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加强对拍卖行的管理,加大检查力度,
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出现;若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
额合并定价方法的,计税时应按规定的还原公式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进行计算。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9]40号)(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