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9]69号颁布时间:1999-07-01
1999年7月1日 晋国税所发[1999]6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9]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21日 国税发[1999]100号
为了扶持和发展国家福利事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行业、企业
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规定,对社
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1996年、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该规定已执
行到期。现就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全
额计征企业所得税。1998年度各地已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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