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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定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省内子公司办理钢材“以产顶进”业务的批复

晋国税进发[1999]22号颁布时间:1999-09-02

   1999年9月2日 晋国税进发[1999]2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认定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省内子公司办理钢材“以产顶进”业务 的请示(晋国税直发[1999]7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 《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及我省的 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同意以下4家“子公司”开展钢材以产顶进业务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原名:山西太钢进出口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管制品有限公司 山西新临钢钢铁有限公司 二、管理税务机关职责划分 1、上述列名“子公司”所发生的钢材以产顶进业务由所在地国税局主管征收机 关管理。其中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 司、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管制品有限公司由山西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具体管理; 山西新临钢钢铁有限公司由临汾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负责管理。各列名“子公司” 所发生的钢材以产顶进销售情况及“免、抵”税情况每半年专项统计逐级上报省同。 2、对我省加工出口企业利用已免税“以产顶进”钢材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比 照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免)税退税管理。各地主管其出口退税的 税务机关负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初审,然后报省局复审、终审。省 局退税机关对这部分“以产顶进”钢材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抵扣、退税。 3、“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由各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县级国税征收机关 经调查核实后直接回复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主管征收机关。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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